三甲医院广告违法,罚款13万元!医院广告宣传,“4条红线”不能碰!

  • 2021-09-28 22:00:08 腾讯健康
  • 陈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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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广告宣传不慎,小心违法违规受罚!

近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曝光了全省2021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违法广告案,广受舆论关注。

传统上,广告违法惩处对象,私立医院和诊所十分多见。此次身为大型三甲综合医院的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被罚,着实在业内掀起波澜。来自医院官网的消息,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开放床位1913张,年门急诊量100余万人次,年出院患者近6万人次。

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是哪里违规的呢?曝光通报提到,当事人在其官网发布“手术安全有效,术后疼痛轻、恢复快、住院时间短,提高了病人的生活质量”的医疗宣传广告,该内容涉嫌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2021年7月15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3万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告法中,与医药健康相关规定的内容还包括,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被罚案,并非孤例。中国县域卫生・县域卫生传媒发现,很多医院在宣传技术优势时常犯的错误是,对“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例如,某县医院在对外宣传“该院妇产科腹腔镜技术日趋成熟”时便断言,腹腔镜技术创伤小,术后疼痛轻、恢复快,住院时间短,腹部切口瘢痕小、美观。

此前,也有多家正规医院因违反广告法受罚。张家口市第五医院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检查过程安全快捷,检查结果精确,无放射性,对人体及环境无危害”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被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海南中医药研究所附属琼岛医院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含有“疗效显著,安全无痛,无任何毒副作用,不产生依赖性”等内容被处罚款10万元。

河北定兴县医院曾因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含有“胰岛素强化治疗、乳腺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根治手术”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18年9月,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在购进“体检专用查体车”后,向其网站“专业科室”网页上传:“购置了本市最大、设备最先进的健康体检专用查体车”、“为国内配置最高的健康查体车之一”等信息,后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20万元罚款。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避免被罚,医院按照广告法规定,加强对外宣传管理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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