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4起典型案例!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发布

  • 2021-10-13 12:00:01    腾讯健康
  • 陈更
  • 健康

10月11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官方微信通报我市适用新安法行政处罚四起典型案例。

全文内容如下: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处罚条款、提高了处罚金额、加大了惩戒力度。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现通报我市适用新安法行政处罚四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1年9月1日,无锡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无锡市生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开展检查。

该单位6名员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焊接作业,喷涂车间和调漆房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除尘器未安装泄爆装置;主要负责人未建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一款、第97条第七项、第99条第二项,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处人民币13.4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2.54万元罚款。

法律提示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设备是否安装使用得当,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案例二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2021年9月1日,无锡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对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该单位1名员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焊接作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且未组织实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七项、第101条第四项,《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34条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处人民币6.2万元罚款。

法律提示

生产经营活动呈现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建立分级管控制度,能够有效落实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

案例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1年9月3日,江阴市祝塘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执法人员对江阴市金旭化纤原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一款罚款,责令其限期整改,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法律提示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的来临,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起应有的职责,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案例四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1年9月3日,梁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奥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生产现场存在明显的事故隐患,生产车间现场管理混乱,仓库堆放杂乱,未采取技术、管理等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人民币2.1万元罚款。

法律提示

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之一,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忌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只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口上。

(来源:无锡市应急局 编辑: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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