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患儿转入方舱病房后死亡
- 2022-06-15 22:00:04 腾讯健康
- 健康
*仅供医学专业人士阅读参考
“这么小的孩子如果出现感染性休克,预后会很不好!”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收治36(天)新生儿后,因无核酸报告不治疗、不抢救致其死亡。”
近日,石家庄一名母亲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去年,自己刚把出生的孩子送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为“省二院”)治疗肠梗阻,患儿却因发热体育bd被急诊拒收,转入方舱病房后死亡。
家属质疑院方是因无核酸报告才未第一时间抢救,最终导致意外发生,在其所展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结论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省二院承担次要责任”。
今天上午,省二院发布情况“说明”,称该案仍在审理中,将积极配合调查。对于患儿家属及公众对救治中的疑惑,院方并未做详细解释,“医学界”多次致电省二院宣传科,截至发稿,电话仍无法接通。
肠梗阻送入方舱,6小时后才胃肠减压
“医院拒绝将孩子转入PICU(儿科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任由孩子病情发展,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家属“ 是IU麻麻”在微博中以自述形式,还原了当晚的救治经过:
2021年5月28日凌晨2点,刚出生36天的孩子因肠梗阻进入省二院治疗,因有发热体育bd,急诊拒收,需要入住方舱病房。
5月28日凌晨4点15分,办理完手续,进入方舱病房后,医生给出诊断结果:
1、腹胀待查:小肠结肠炎
2、肠梗阻
病情评估:病情平稳,活动自如,无营养不良,生命体征尚平稳。
此后,医生并未按照新生儿肠梗阻的治疗措施(胃肠减压、灌肠等)进行治疗,而是告知需等白班医生上班后再进行。
7点50分左右,婴儿口鼻涌出粪便出现休克状态,方舱病房不具备抢救条件,医生以没有核酸报告为由,拒绝将孩子转入PICU(儿科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
11点51分左右,核酸结果已出,经医院领导联系后,婴儿转入PICU,经过19小时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期间我们前后11次请求治疗,均只得到需要等待的回复。直到早上9点09分才进行下胃管操作,9点21分给予灌肠操作,距离医院接诊已经过去6个多小时。”
“医学界”注意到,早上8点09分,医嘱中才出现“胃肠减压”。
“这种情况我们之前遇到过。疾病进展很快,如果这么小的孩子出现感染性休克,预后会很不好!”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儿外科张井东医生告诉“医学界”。
据他介绍,如果是不完全性的肠梗阻,入院之后不一定急需动手术,可以通过胃肠减压、通便灌肠、静脉补液、腹部理疗这些保守手段治疗。如果是完全性的肠梗阻或肠梗阻堵塞时间比较长,导致腹膜炎、肠管有坏死的倾向,这种情况需要急诊立刻安排手术。”
对于两种不同情况,他认为都需要及时治疗,否则肠梗阻情况可能进一步加重,肠道中细菌繁殖会引起感染。“这种感染对小孩子来说是致命的,感染严重的话会可能引起高热、败血症,更严重会出现感染性休克。”
对于婴儿口鼻涌出粪便,他解释道:“如果梗阻位置比较低的话,有可能呕吐物中含有粪便。”
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患儿母亲在微博上发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专家鉴定组分析如下:
1.患儿2021年4月23日出生。主因腹胀3天余,发热半小时于2021年5月28日凌晨4点36分入住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临时留观病房。医方根据患儿临床体育bd、入院查体及腹部立位CR检查,初步诊断为“1.腹胀待查:小肠结肠炎?2.肠梗阻”。诊断成立。
2.患儿入住方舱病房后,医方先后给予了补液、抗感染及灌肠等浴疗措施,符合小儿普通外科治疗现范和常规。
3.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
查体记录量示:患儿入舱时心率131次/分,精神差、反应差,指肛检查可见麻酱样臭便。在患儿病情较重的情况下,未预见到患儿病情的严重性,也未给于必要的监护措施;
针对患儿既往曾患“先天性巨结肠?”及本次就诊的肠梗阻,未及时给予胃肠减压、扩肛、肛管灌肠等有效的治疗措施;
观察病情不细致,未及时发现患儿的病情进展、变化。
4.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鉴于患儿有罹患“先天性巨结肠?”病史,发病前曾游泳(水的刺激及劳累)可能降低肠蠕动、增加感染风险,就诊时CRP增高,白细胞降低,对患儿的病情加重并致最终死亡也有较大参与度,故医方承担医疗事故的次要责任。
这份2022年5月18日发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显示,此次事件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省二院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石家庄市医学会判定结果,我们坚决不认可。”孩子母亲表示,患儿从始至终没有被确诊过先天性巨结肠。
此外,她对“院方次要责任”的认定也并不认同。“我至今也不太懂(主要、次要责任),因为在鉴定结论中有写明孩子从病重到死亡我们家属有较大参与度,所以我很自然的认为是在分清责任,以为只有两方,院方次责就是我们主责。”
对此,微博医疗大V“庄时利和”解释称,如何划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是个复杂的医学问题,“但简单来说就是医疗行为做了比不做更糟糕,那就是主要责任,反过来就是次要责任。”
来源:医学界
责编:郑华菊
校对:臧恒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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