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法》终于要出台,会带来哪些影响?

  • 2022-07-18 22:00:05 腾讯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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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职责定位有了法律依据,才不会出现工作只是服从领导安排的局面。”

撰文 |凌骏

来源 | “医学界”公众号

从1987年华西医科大学成立我国第一个临床药学专业至今,我国始终没有统一的“药师法”。

“药师法”的缺位,导致我国药师在职能分类、定位等上长期处于模糊地带,药师在医疗体系内存在感弱,社会大众对药师的认知也不清晰。

2022年7月1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50号建议的答复》(下简称《答复》),指出在多部门和机构的研讨、反馈下,已达成一致共识,形成《药师法(送审稿)》。

国家卫健委表示:我委将协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听取各方意见,抓紧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加快推动药师法立法进程,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推动药师法尽快出台。

“药师法”终于要来了么?又会给我国医疗事业带来怎样的影响?

药师,绝非药房发药的“技术工”

30多年来,医疗领域内“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陆续颁布,“执业医师法”更是于今年完成更新,唯独关于药师的职责权限和定位,在我国始终没能上升成规范化的行业共识。

《答复》指出,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都已通过立法规范药师管理,但我国药师管理仅局限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尚无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

“立法”要解决什么问题?《答复》明确,《药师法(送审稿)》的核心之一,是要确立药师的职业定位,提高药师的服务能力。

药师,理论上是用药方面最专业、最权威的人士。但早年间,这一群体经常被认为只是药房发药的“技术工”,尽管不少“大三甲”已陆续开展了临床药学服务和药学门诊,但药师的职业地位在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内仍有较大差异。

去年2月,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对药师的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

第三章二十一条指出,药师应当依法履行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药学服务等职责。二十二条指出,药师在注册的职业范围内,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提供药学服务。

此次《答复》再次强调,“药学服务是药师以药学为基础,对药品和患者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科学合理用药的专业活动。”

多位专家对“医学界”表示,充分发挥药学服务的功能,是未来我国药师转型、发展,体现职业价值的关键。

药学服务的核心之一,是要改变只关注药品的行为,将重心转移到患者身上,药师通过与其他医药专业人员合作,制定、执行和监护病人的药物治疗方案。其中,药师是不可替代的一环。

《我国药师立法问题研究》一文指出,医院方面,药师指导管理临床患者用药,还可以设立药师门诊,对门诊患者进行药学服务。而“社会”药师方面,可对慢病患者进行疾病管理、对居民执行药物治疗评估,或到患者家里执行药学居家照护。

此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质控、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药物基因检测等,都是体现药师作为专业人士,其职业价值和社会地位的重点工作。

但现实情况并不乐观。目前,我国药师依然处于传统的“药品管理分发”向“临床药师制”过渡阶段,黄冈市中心医院药剂科主任药师王树平对“医学界”表示,现今我国药师职能的专业深度和广度体现不足,常常疲于应付各种检查,很难全身心投入药学服务工作。

“药师法颁布后,药师的职责定位有了法律依据,才不出现干什么工作,都只是服从领导安排的局面。”王树平说。

有了“劳动”,就要获得相应的报酬

职责明确后,最为关键的,就是要给予药师相应的报酬,以匹配他们付出的劳动。

中国药科大学基础医学与临床药学学院副院长于锋教授告诉“医学界”:“其实有些地方近年来已陆续提出要开展药学服务,但面对‘升级’的要求,始终没有明确能否收取相应的药事服务费,甚至有些规定是不允许收取。”

报酬不明确,是制约药学服务发展的重要原因。缺乏补偿机制,无论是机构管理者还是药师,都很难提起积极性。

兰州市属某医院一位临床药师曾告诉“医学界”,在药品“零加成”后,药学部的绩效已经降到“后勤级”,属于医院绩效等级中最低的档次。“若不是国家命令禁止,周边不少医院的药房早就被外包出去了。”

本次的《答复》再次强调,“药师法草案”规定药师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药事服务费作为药学服务的合理补偿,有利于调动药师的积极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我委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设立药事服务费,合理体现劳务价值,补偿药事服务成本。”《答复》称。

不少专家对“医学界”分析,“药事服务费”的设立,不仅不会增加国家总体医疗成本支出,反而能有效地节约医疗资源。

“几年前台湾地区曾有一项研究,由多位药师联手开展药学服务,对慢病患者进行定期、长期的用药指导和服务,并按次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由医保承担开销。两年后进行回顾分析,发现总体医疗开销反而是下降的。”于锋教授称。

在这条逻辑线里,药师、患者、国家是三方共赢的。药师获取了应得的报酬,从而提高学习与工作的积极性,患者的健康因此受益。而由于全民健康水平提高,国家在控制慢病在内的多类疾病上,医疗资金开销也会随之下降。

值得担心的点在于,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我国药师水平参差不齐,如何划定报酬的标准,短期内药学服务的质量,是否配得上全方位推行“报酬”?

“循序渐进,总要迈出第一步。”知名药师冀连梅认为,合理的报酬体系是打破现有僵局的“钥匙”,只有出台有效的激励措施,才能提升药师对专业能力精益求精的积极性,实现未来整体水平全方位的提高。

《答复》也要求称,药师执业准入后,卫生健康部门、药监部门按照药师执业标准,定期对药师进行考核,并由国家建立药师继续教育制度,通过加强药师的考核和培训不断提高药师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有了药师法,这栋“楼”才能慢慢盖起来

《答复》还重申了通过立法,构建一元化的药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药师队伍分为卫生系统的医院药师体系与药监系统的执业药师体系两类。简单来说,医院药师归国家卫健委管理,在医院考取相应职称。而院外的“执业药师”则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考取《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准入。

由于两类药师准入方式不同,执业环境也无法互通,《药师制度“双轨制”的弊端及其破除机制探析》一文曾分析,从药师总量上讲,我国与世界水平差距不大,更多的是因为结构性问题导致药师队伍数量不足。

“执业药师在医院注册率偏低,而医疗机构的技术职称资格药师,也不具备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工作的资质,导致存量无法盘活。”文中称。

最新的《药师法(送审稿)》中规定:

采取“统一考试、分类注册、分类管理”的做法,即在药师的资格准入方面,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药师资格考试制度;

药师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后,根据执业领域的不同,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师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监管,注册在社会药店以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师由药监部门进行监管。

统一的准入方式不仅有望加强“双师”流动,于锋教授对“医学界”表示,不同药师的工作内容和对象有所差异,但其核心是一致的。“一旦能‘双师合一’,那对药师队伍的管理、职责明确、考核标准,到教育结构都可以逐渐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

但“大厦并非一天建成的”,在“医学界”与一些专家对谈的过程中,他们普遍认为即便“药师法”出台,短期内也无法解决患者对药师的认同感和药师的社会地位问题。

“现阶段药师队伍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参差不齐是不争的事实,即便立法,解决一系列问题,至少也会有5到10年的过渡期。”王树平分析。

他们更倾向于把“药师法”定义为基石,有了基石,“楼”才能慢慢盖起来,这是“药师法”出台的价值所在。

《答复》表示,《药师法(送审稿)》的形成,已最大程度上采纳各方反馈意见,达成一致共识,目前正在进行更深入的调研论证,进一步强化国内外药师管理政策研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通过加强法制化管理,将进一步规范我国药师管理工作,有利于保证药学服务质量,促进合理用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文中写道。

来源:医学界

责编:郑华菊

校对:臧恒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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