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共通报13家失信企业,专家:或将影响集采资格

  • 2022-08-06 14:00:03 腾讯健康
  • 陈更
  • 健康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王振雅

8月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点名批评”了两家在药品采购中失信的药企。国家医疗保障局专家库成员丁锦希教授告诉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信用评价制度是通过对医药商业贿赂、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进行评价,并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医药产品公平有序竞争、价格合理回归。

人民日报健康时报记者梳理发现,至今,国家医保局发布3期《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评定结果》,共通报13家失信企业,其中“严重失信”企业有3家,“失信”企业有12家。

近日,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和宁夏闽宁医药有限公司,这两家药企因回扣问题被国家医保局“点名批评”。 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向迪庆香格里拉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云南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宁夏闽宁医药有限公司向固原市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业内人士解奕炯告诉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通报不是目的,通报是一种警示,医院回扣是医疗领域行贿行为,最近今年,医保局对此行为进行大力打击。

“各医药生产企业在参与医药集中采购时,均提交了价格守信承诺。”国家医保局官网在2021年发布的《5家企业“严重”失信,国家医保局就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答记者问》一文中曾提到,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着力点不仅是对“回扣”行为追责,更是对企业价格失信行为进行评级处置。无论是谁给的“回扣”,用于“回扣”的钱都会成为药品价格的一部分。而被“回扣”垫高的价格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更谈不上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因此,医药生产企业作为价格行为的责任主体,自然也要承担价格失信的后果。

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20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以省为单位、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全面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解奕炯告诉记者,目前看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已建立,失信名单发布也逐渐常态化。

丁锦希教授表示,医保局公开“点名批评”可充分起到警示作用。公示能使失信企业正视并积极纠正自身存在问题,采取终止相关失信行为、主动剔除产品价格虚高空间、主动退回不合理价款等方式来进行信用修复,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亦可对其他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企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约束自身行为。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中规定,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限制或中止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而且,医药企业有效修复信用的,集中采购机构只调整信用评级结果,保留医药企业失信事实记录,不得擅自删除。

解奕炯建议,企业是要用好信用修复规则。如对于“回扣”行为,企业可用的修复措施既有退回不当收益,也有降价剔除价格虚高空间。一些企业认为可以用退款代替降价,实际上退款措施是回吐前期的不当收益,对于后期高价行为没有修复。而降价是纠正虚高价格,避免造成新的危害。所以在信用修复的问题上,退款不能代替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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