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印发实施意见完善药品监管协同联动机制
本报湖北讯 近日,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监管协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健全完善综合协调、审批服务、监督检查、风险会商、稽查执法、行刑衔接、应急处置和社会共治八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省市县三级药品监管协同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全省各地要建立药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明确药品安全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执行有力、覆盖全面的药品监管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公布的药品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做好行政审批工作,实现全省药品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全省通办”“全程网办”;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探索建立优先审评、应急审批、提前介入、沟通会商、研审结合等工作机制,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周期提升服务,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要求,要强化上下协同,打破省市县药品分段监管壁垒,建立全省药品检查力量统一调派和沟通衔接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和跨区域检查,实现对药品全生命周期、全环节、全链条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各地要建立药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由多方参与的药品安全综合性风险会商会议,发现重大、紧急药品安全事件苗头或有重大药品安全保障任务等情况,可即时召开专题性风险会商会议。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要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建立统一指挥、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药品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机制。药品监管部门要深化与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三方的合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药品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分析违法犯罪特点,研究预防和打击措施。要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安全应急指挥平台,加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实现24小时的信息预警、响应处置和结果评估。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要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主责、行业自律、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的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大格局。(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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