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甘肃省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2022甘肃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最新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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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2010〕70号)等三个文件下发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近年来,我省跨省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利转移,有效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采取三项主要措施抓好落实。一是《甘肃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干政办发[]85号)及时制定颁布。在遵循国家基本政策的前提下,对省内外和省内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做了详细规定。二是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比例进行基金转移,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坚持“户籍优先,待遇领取地优先”的原则,重复参保人员“先转移后结算”。欠费转移的告知义务视为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延期缴费按照待遇领取地确定的原则确定。第三,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办工作坚持规范操作、方便群众、按时准确操作的原则。经办人员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按照三个“十五天”时限完成交接和接续手续。通过这些措施,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为城市企业员工提供规范、有序、快捷、高效的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让他们充分享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

  二。相关问题和建议

  (1)重复参保。人社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70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保留其中一项,其他关系同期结清,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为便于操作,保障职工个人利益不受损失,建议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合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超过当地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同时清理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由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参保人员通过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在转移地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不一致,影响关系顺利转移。建议按各省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4)资金转移问题。根据我省(赣财社〔1998〕60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三年内统一按20%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下岗职工不缴费。这些人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有一部分被要求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缴纳3年的个人缴费的8%才被接受,给参保人的转移接续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建议部里明确规定,参保人员通过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各省制定实施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应当互认,既尊重历史,也有利于转移接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5)历史遗留问题。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议对未参保或因各种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中断的人员出台相关政策,使这些职工跨省流动时转移渠道畅通,养老保险关系衔接顺畅,职工利益不受影响。

  以上是小保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希望看了会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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