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布第四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丁玲 许张超 通讯员 粤市监图/羊城晚报资料图

  “乙类乙管”政策实施以来,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推进涉疫药品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各类涉疫药品医疗用品违法行为。记者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截至3月1日,累计查处案件652宗,结案158宗,涉及哄抬价格、囤积居奇、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四批涉疫药品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广州市X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广告中含有“引进MJK4000手术室级别空气消毒机,是全国唯一可以去除新冠病毒的空气消毒机,去除率高达99.999%”“完善的顶级母婴专护配套设施”“开业至今,护理过2000多名妈妈,实现100%客户好评”等违法宣传内容。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2万元。

  案例二:

  广州市XXXX在线信息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含有“XX清冠饮被XX省卫生健康委推荐为新冠肺炎预防第一处方”“XX金方联合国医师XXX师承团队—XX清冠饮”“XX清冠饮…能清热解毒、宣肺化湿、调和脾胃、兼有通便排毒之效”等广告用语。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没4.15万元。

  案例三:

  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并查实深圳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防护口罩(生产日期/批号20210218,产品型号:A0866,规格17.5cm*9.5cm )不符合所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该批产品共生产51720个,货值共计30514.8元,违法所得的利润21256.6元。

  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一次性防护口罩(生产日期/批号20210218,产品型号:A0866,规格17.5cm*9.5cm )5510个;2.罚款人民币91544.4元;3.没收违法所得21256.6元。

  案例四:

  新会XX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0000个,涉案货值16429元。经查,该批口罩通过“天猫网”等线上销售1650个,赠送35350个,自用62700个,监督抽检使用300个。

  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行为。江门市场监管部门做如下处罚:1. 没收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 罚款83000元。

  案例五:

  汕头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广东XX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擅自在未经许可的地址生产中药饮片“干鱼腥草”,并更改中药饮片生产批号。

  汕头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对该公司相关产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处罚如下:1、责令关闭未经许可地址;2、没收违法生产的中药饮片“干鱼腥草”110袋;3、处罚款人民币150万元。

  案例六:

  广东东莞XXXX公司,于2022年12月25日至27日期间,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下,生产假冒侵权抗原检测试剂盒,现场被查获假冒抗原检测试剂盒11130盒、带有侵权标识的检测卡包装袋144000个、标识包装盒32850个,初步货值预计超过90万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七:

  2022年12月20日,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场监管局对廉江市XXXXXX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店分别以0.26元/克、0.086元/克、0.044元/克购进连翘、山银花、芦根等中药饮片。12月16日分别以0.5元/克、0.3元/克、0.08元/克进行销售。12月17日芦根销售价格上涨至0.2元/克,12月18日山银花销售价格上涨至0.5元/克,12月20日连翘销售价格上涨至0.7元/克,上述三种中药饮片在价格上涨后销售金额合计1006元。该店在成本未发生变化情况下,大幅度提高中药饮片销售价格,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该店于12月19日购进中药饮片金银花用于调配“中阳”方剂,未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药品购进票据,也未能提供供应商经营药品的资质证明,构成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该店于12月10日购进“归片”后,与代售的其他中药饮片一起分装入袋,未在袋中贴标签信息,构成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的违法行为。

  2023年1月20日,廉江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购进的中药饮片金银花12.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006元,罚款155030元。

  案例八:

  江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台山市XXXX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2022年11月9日至同年12月9日,当事人及其5家分公司进购“以岭牌连花清瘟胶囊”药品共计1026盒,进购价格为9.55元/盒至16元/盒,销售价格为12元/盒至39元/盒不等,查销售记录,当事人及其分公司对该药品进销差价最低约14%,最高约290%,其中12月5日前,进销差价基本保持57%以下,12月6日至12月9日,进销差价99%销售1盒,进销差价138%销售657盒。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江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3000元罚款,另因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退还多收价款9785元,该款项依法予以没收。共计罚没金额为42785元。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沈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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