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怎么参加?重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是多少?

  机事单位应为与本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非编制内临时人员(以下简称非在编人员),统一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已经参加了机事单位养老保险或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仍在机事单位工作的非在编人员,由单位统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非在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个人账户建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等统一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法定执行。

  三、非在编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机事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机事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非在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从原当地相关部门法定的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重庆市的机事单位,劳动者在1993年3月1日以前与其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1993年3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万县地区、涪陵地区、黔江地区的机事单位,劳动者在1992年4月1日以前与其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1992年4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上述法定时间以后与机事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单位缴费比例均按20%执行,个人缴费比例按同期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执行。缴费工资基数按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的应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五、机事单位使用的与企业(含劳务派遣公司)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企业(含劳务派遣公司)按法定为其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六、央及外省(区、市)机事单位驻渝机构、驻渝部的非在编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本通告执行,并直接到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

  八、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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