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
- 2021-08-24 13:33:14 澎湃号
- 政策
近日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了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标准等政策的通知
全文如下
▼▼▼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税务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筹资标准。从2022年起,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财政补助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二、降低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从400元降低至300元。
三、引导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的参保人员住院时,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该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向市内的上级医疗机构逐级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转入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两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后,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参保人员,开具转诊单并转回下级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转入医疗机构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四、提高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水平。对于“两病” 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和普通门诊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取消200元的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五、调整集中缴费期规定。城乡居民参保费用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次年保费集中缴费期。2022年度保费开征时间以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公告为准。正常享受待遇的续保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费的,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
六、优化新生儿参保规定。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后,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后至12个月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七、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为什么要对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调整?
调整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国家对提高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明确要求: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
二是确保我市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现实需求。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斗争中,新冠疫情患者治疗费用全额报销,住院和发热门诊的核酸检测费用按照甲类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等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计支出增加11.2亿元。此外,近年来国家和省推出的多项医保惠民政策措施陆续实施,72万困难群体待遇大幅提升,多种新上市的抗癌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83种国家谈判药品报销比例提高,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取消起付线,基金支出持续增加。根据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需要适当调整2022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
三是个别方面的待遇保障和经办服务事项需要优化完善。近几年来,国家和省对分级诊疗、慢性病保障等事项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我们需要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待遇保障水平已经居于全省中等水平的实际,对现行政策进行动态微调,对短板弱项进行优化提升。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近日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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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标准等政策的通知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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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税务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筹资标准。从2022年起,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财政补助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二、降低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从400元降低至300元。
三、引导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的参保人员住院时,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该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向市内的上级医疗机构逐级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转入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两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后,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参保人员,开具转诊单并转回下级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转入医疗机构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四、提高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水平。对于“两病” 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和普通门诊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取消200元的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五、调整集中缴费期规定。城乡居民参保费用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次年保费集中缴费期。2022年度保费开征时间以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公告为准。正常享受待遇的续保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费的,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
六、优化新生儿参保规定。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后,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后至12个月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七、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为什么要对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调整?
调整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国家对提高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明确要求: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
二是确保我市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现实需求。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斗争中,新冠疫情患者治疗费用全额报销,住院和发热门诊的核酸检测费用按照甲类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等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计支出增加11.2亿元。此外,近年来国家和省推出的多项医保惠民政策措施陆续实施,72万困难群体待遇大幅提升,多种新上市的抗癌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83种国家谈判药品报销比例提高,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取消起付线,基金支出持续增加。根据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需要适当调整2022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
三是个别方面的待遇保障和经办服务事项需要优化完善。近几年来,国家和省对分级诊疗、慢性病保障等事项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我们需要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待遇保障水平已经居于全省中等水平的实际,对现行政策进行动态微调,对短板弱项进行优化提升。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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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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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标准等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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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税务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筹资标准。从2022年起,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财政补助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二、降低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从400元降低至300元。
三、引导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的参保人员住院时,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该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向市内的上级医疗机构逐级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转入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两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后,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参保人员,开具转诊单并转回下级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转入医疗机构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四、提高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水平。对于“两病” 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和普通门诊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取消200元的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五、调整集中缴费期规定。城乡居民参保费用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次年保费集中缴费期。2022年度保费开征时间以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公告为准。正常享受待遇的续保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费的,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
六、优化新生儿参保规定。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后,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后至12个月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七、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为什么要对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调整?
调整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国家对提高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明确要求: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
二是确保我市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现实需求。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斗争中,新冠疫情患者治疗费用全额报销,住院和发热门诊的核酸检测费用按照甲类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等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计支出增加11.2亿元。此外,近年来国家和省推出的多项医保惠民政策措施陆续实施,72万困难群体待遇大幅提升,多种新上市的抗癌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83种国家谈判药品报销比例提高,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取消起付线,基金支出持续增加。根据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需要适当调整2022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
三是个别方面的待遇保障和经办服务事项需要优化完善。近几年来,国家和省对分级诊疗、慢性病保障等事项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我们需要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待遇保障水平已经居于全省中等水平的实际,对现行政策进行动态微调,对短板弱项进行优化提升。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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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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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标准等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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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税务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筹资标准。从2022年起,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财政补助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二、降低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从400元降低至300元。
三、引导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的参保人员住院时,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该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向市内的上级医疗机构逐级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转入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两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后,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参保人员,开具转诊单并转回下级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转入医疗机构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四、提高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水平。对于“两病” 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和普通门诊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取消200元的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五、调整集中缴费期规定。城乡居民参保费用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次年保费集中缴费期。2022年度保费开征时间以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公告为准。正常享受待遇的续保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费的,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
六、优化新生儿参保规定。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后,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后至12个月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七、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为什么要对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调整?
调整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国家对提高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明确要求: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
二是确保我市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现实需求。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斗争中,新冠疫情患者治疗费用全额报销,住院和发热门诊的核酸检测费用按照甲类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等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计支出增加11.2亿元。此外,近年来国家和省推出的多项医保惠民政策措施陆续实施,72万困难群体待遇大幅提升,多种新上市的抗癌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83种国家谈判药品报销比例提高,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取消起付线,基金支出持续增加。根据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需要适当调整2022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
三是个别方面的待遇保障和经办服务事项需要优化完善。近几年来,国家和省对分级诊疗、慢性病保障等事项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我们需要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待遇保障水平已经居于全省中等水平的实际,对现行政策进行动态微调,对短板弱项进行优化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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